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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金毅和金程跃三人死亡直接责任人,但应为重大责任事故担责。 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利、赵卫良等人理应预见到自身违规雇工作业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却抱着侥幸心理,其主观过失同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向当地检察院控告他们,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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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造成后果谁负责?难道这公道吗? 4、武汉市江岸区后湖派出所以刑法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拘留当事人XX,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后当事人XX 是什么意思。 5、公安部门办案应按因果关系定案,不能依据案件最后结果来定案,有多少冤假错案就是只看结果造成,往往被告人被判刑,真的罪犯却出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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