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徐德渊通知和主持,“通知权”由徐德渊行使,上诉人是“被通知人”而参加股东会议,不存在《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召开 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是不公正的枉法的判决,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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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徐德渊通知和主持,“通知权”由徐德渊行使,上诉人是“被通知人”而参加股东会议,不存在《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召开 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是不公正的枉法的判决,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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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徐德渊通知和主持,“通知权”由徐德渊行使,上诉人是“被通知人”而参加股东会议,不存在《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召开 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是不公正的枉法的判决,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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