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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多次对原告提出的申请进行了答复,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高了以下证据; 1中国电信重庆分公司客户市话详单通话 証据认定如下事实: 2011年3月1且原告蓝俊文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递交申请书两份,要求被告公开对原告安置补偿的额,明细表及项目,被告于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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