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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永仁县人造板厂为乙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了交易价13569415.54万元(包括厂房、设备),并约定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签订 土地就不是“收回”,而是“收购”! 第二、收购违法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工业用地五十年(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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