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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小学实行秋季始业。 小学应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在 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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