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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集团公司现金股13000股按每股1元由原告收回。 被告辩称:一、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二、被告所持有的恒安集团公司和恒星公司的股权,是按 通过以上方式,共取得恒安集团公司股份139039股,其中:风险金转股3000股;企业工龄股4144股;现金购股10000股;配股30000股;期权股15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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