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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借款人李三向债权人张四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是三个月,本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现在,因借款人已跑,债权人于2014年7月告上法庭,本人被作为第二被告。请问本人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要赔偿全额?请各位律师给与帮助,谢谢借款人以前是开厂的,现在还有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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