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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根本没有以“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的权利,它们所作出的所谓“债权转让公告”本身就合法,产生“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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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债务人发生效力”。 由于债权转让没有及时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在知情的债权转让期间(2010年8月—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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