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将中医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 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按照上述的规定,中医院属于人民政府必须举办的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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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将中医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 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按照上述的规定,中医院属于人民政府必须举办的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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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将中医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 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按照上述的规定,中医院属于人民政府必须举办的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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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将中医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 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按照上述的规定,中医院属于人民政府必须举办的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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