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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偿还原告培训费33000元及赔偿金50000元。4、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负担。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记于被告名下的恒安集团公司现金 法律依据,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职工的培训费及因离职产生的损害赔偿,属于职工与企业的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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