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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14年10月买一处商业性住宅,当时约定2017年3月份交付(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17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使用,并且合同约定违约金十万分之一,截止到2018年1月9日,扔未交付使用,期间我租房造成的损失是2万元,但是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1年赔付也就2000多块钱,与实际造成的损失相差甚大,请问各位律师,我国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违约金的赔付比例,我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增加赔付金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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