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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有赔偿责任”规定和潍恒安办字(2003)第19号“关于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待遇问题规定”,被告应支付赔偿金5万元。 持有,原告要求将该部分股份收归其所有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职工培训费及因离职产生损害赔偿,属于职工与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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