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论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并且公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二)项关于:“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只是在2010年为原告补交了养老保险及当年的医疗保险金,对其不交部分,应当给予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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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被告补交被告2005年12月15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的养老保险金及2005年12月15日至2009年9月28日的医疗保险金等其它保险金。 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损害,原告数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解决自己的保险问题,但均被被告拒绝。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左右被科室调到B区儿科上班为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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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即支付由于未按时缴纳2015年2月份的生育保险而导致的申请人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费用,其中定额医疗补助1600元,生育津贴9755.05元,共计 社会保险到4月份才给补交,致使申请人生育保险无法报销。原因是: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字【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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