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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被告结业,必须在原告处连续工作5年以上,否则,应交还培训费8000元。另外,根据恒安集团公司2004年11月9日《关于职工离职或辞职的有关 责任”的规定和潍恒安办字(2003)第19号“关于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员待遇问题的规定”,被告应支付赔偿金5万元。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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