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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四复字14272314号裁定,撤销本院(2007) 新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将此案发我院。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重新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 俊杰酒后用酒瓶将蔡文仲头部、眼部、手部打成轻伤,该所对此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后应蔡文仲的请求撤销本案。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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