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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的《责任合同书》原件,证明被告人聂仁强为骗取覃玮玮现金所伪造合同的内容; 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出具的卡号为6228882888110081,户名为杨 生意,其行为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聂仁强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以诈骗犯罪论处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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