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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明、李伟宏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青冈县建设中学校的起诉。 审 判 长 曲兆祥 附带民事部分,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数额巨大,经调解未达成协议。 另查明,被害人董汉泽死亡时15岁,其死亡赔偿金为2010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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