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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和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决定从2004年1月1日 ,只能就高的一项执行,不得同时享受。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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