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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居期间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原告应按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10186元计算,原告自2015年5月份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月按10186/12*30%= 法医鉴定未出结果)将女儿抢走 在这个过正中我的子女在场 儿子受惊吓敢去上学 女儿情况清楚 请问上述判决书有没有问题??? 上述情况我应该怎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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