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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6秒的无反应期。按车速每小时100公里换算就是27.7米/秒。由此完全可以认定,行人在过道前,车辆并未出现在视野范围之内,作为一个正常人,一个正常的 传票无法送达原告。开庭时间等联系上原告再作确定。我方要求法院通知顾杏林的代理律师,法院回答顾杏林已与其代理人解除委托。直到2009年3月25日射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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