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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上签名实际是代表今湖湘公司的。 7、被申请人练高胜的投资款是以购进水产品和现金投资的。购入一批水产品总金额为597380元,并非练高胜 均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之相关规定。只有适用该法才能确定本案真正的诉讼主体并得出科学的、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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