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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使用了“当事人”的概念,并未将约定的主体限定于开发商与业主,在解释上,车位、车库的原业主与新业主自应包括在内。只要符合“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原则, 说没有证据支持。 4、判决书的内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所有权的归属,但本案原告在购房合同上并未约定讼争车库、杂物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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