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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称:一、张志琼系金玉良方公司的名义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亦未参与经营管理,其依法能享有股东权利。二、2009年8月21日的股东会 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金玉良方公司工商档案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门诊转让意向书,鉴定费发票,合资意向书、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室内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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