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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334条第一款“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规定:不需任何证据,可认定:杀害王琳不是范星宇一人, 范星宇与被害人王琳系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2005年8月17日,王琳向襄垣人民法院起诉与范星宇离婚,二人因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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