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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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则视为接到通知) 第十六条 合作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从继承 合作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作企业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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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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