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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以下义务”第五项“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一切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有赔偿责任”规定和潍恒安办字(2003)第19号“关于参加研究生 通过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再由法院审判,如今被告为此而遭起诉成为被告不符合法律程序。 经审理查明,原潍坊水箱厂经改制设立恒安公司,后又变更为原告恒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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