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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审查,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5日到本院立案登记,故该裁决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 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彦伟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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