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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同意退还林应欢户原“朝议第”份额房产273.58平方米及附屋90平方米给其合法继管业,由市第一机械厂负责赔退 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据此,高府决{2004}9号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一厂应该无条件履行高府决{2004}9号处理决定的赔退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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