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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岛衡黄房估司字第 030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对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目山路 319 号楼3 单元502室进行评估,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于房地产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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