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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2009年8月21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刘、王赔偿张志琼的股份损失432000元,其他损失3800元,并承担本案的 国合资开办,张志琼名义股东,龚永国是金玉良方公司的实际股资人,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合资协议书;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3、室内外装饰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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