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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为:一、张志琼系金玉良方公司的名义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享有股东权利。金玉良方公司系刘与龚永国共同投资购买 工商档案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门诊转让意向书,鉴定费发票,合资意向书、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室内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合同书、龚永国证言、办理工商变更委托书、金玉良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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