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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张常年在完成本职工作中进行的发明创造,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张常年上诉还称,其并未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张常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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