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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旷工的处理决定》,以被告连续旷工60余天为由决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15日,原告恒安集团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1、根据 的所有权归原告恒安集团所有。 四、 驳回原告恒安集团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72元,由原告恒安集团公司负担1826元,被告负担5146元。 如不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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