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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我要问:乡人民政府有权为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如果乡政府已经颁发了错证、重证,乡政府有权对该证进行撤销吗?如果不能,该由哪个部门来撤销撤销的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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