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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公司被收购过程中,遵义县人民政府与遵义县磷肥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股东才是公司的主人,遵义县人民政府无权对公司职工进行二次安置,无不是 的“协议”不具有合法性,自始无效。其理由如下: (1)、公司的最高机构是股东大会,因此,只有经过股东大会授权的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遵义县人民政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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