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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 二、初某属于“逃跑、藏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书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自2012年春节后,一直与之联系不上(不接电话、不见面),民事诉讼期间也没有到庭,由律师代理。终审裁定下达后,执行庭也找不到其人(电话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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