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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县磷肥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主体至今未被注销,现争议的收购时未处理的37亩固有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仍属遵义县磷肥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 列入公司的资产进行收购,遵义县人民政府根据所谓“协议”无偿收回的行为是违法的,亦没有法律依据,无论遵义县人民政府对股东的股份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收购,而只要对股份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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