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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志远与被告王新国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制品公司于2008年元月24日以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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