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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父母给予双方生活所用5万,共计13万,其中65000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某婚恋交友网站联系 相聚不多的日子中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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