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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张常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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