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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函作为已通知杜宏开庭时间的依据,在杜宏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邵静华与杜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文书”发文同杜宏的法律文书一并以国际挂号信方式寄往该法院。 5、此案承办人已离任回国,从存档材料中,既没有发现将杜宏的法律文书邮往日本某地的记录,也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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