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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为由,将我爷爷兰廷云列为被告,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将我和我姐兰淑玲追加为被告。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共同财产“三层楼房”(我和焦淑梅各占 当事人的权益就可以肆意妄为?所谓的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是建立在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变更案由的基础之上。正所谓,我判或不判,纠纷还在那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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