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为由办理退工,是正常行使行政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名誉侵权行为。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生效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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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生效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 以“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为由办理退工,是正常行使行政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名誉侵权行为。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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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生效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 以“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为由办理退工,是正常行使行政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名誉侵权行为。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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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生效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 以“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为由办理退工,是正常行使行政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名誉侵权行为。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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