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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钱;(2)针对某一特定竞争对手;(3)出于经济动机,为自己获取不当利益;(4)发布诋毁性言论。这显然属于商业表达中不被法律所保护的“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和行政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在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时,将个人、新闻媒体,包括竞争对手均规定为该罪主体,给予刑事处罚,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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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在酒吧上班,但跟一个酒吧营销订台的合作,本人利用对网络的了解,以某酒吧客户经理的名字在各大网络发布了该酒吧订台的信息,没有任何损害该酒吧声誉的情况,后来该酒吧相关负责人以酒吧名字为公司专用,不能以个人名义在网上发,让本人删除, 对方说不删除,就会要求本人赔偿2000元,不知对方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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