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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是工资,那理所当然应是劳动合同一类.并且朋友说这条是无效条款.不作数的.当时也不懂法,不知道这份合同意味着什么,权衡再三,也就签了字. 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中,公司是收购,加工,销售茶叶的企业,不是建筑施工及矿工企业,该公司是否属于该处的”等用人单位”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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