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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军辉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签名和《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骗取工商部门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窃取了我依法享有的正 3000元,范多宁承担1350元。 (3)正宁县刑警队“关于范多宁控告连军辉诈骗一案的调查报告”中对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股东赵亚峰,马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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