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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甘肃省元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责任,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538元,并书面道歉; 4、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公共部位,其经营行为已侵犯原告的相邻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引风机和烟道,恢复建筑物外观,停止污染行为。 四、甘肃省元盛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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