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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春龙供述:张**是郏县人,以前与我一起喝过几次酒。2008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我女朋友陶晓燕接到张**的电话 走了,姓张的和我们其余的人还在屋内。路上我们商量每人分50元,剩下的晚上出去。二孩把钱都交给我,我给董英杰300元让他给六个人分,给燕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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