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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只留长子长媳管理并使用。因方某人于76年左右在外国意外身亡,并未立遗嘱,只留下一封信,信内容大概意思为指派长子管理在广州的物业。后来此物业因产权 也80有余,联系方式之前只有书信,并无留电话联系。考虑到广州的物业办理业务都需要海外的弟妹签字,此情况如果有效将产权人重新只归属其长子一人方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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