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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但是公司并未上报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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